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
發(fā)布時間:18年07月16日
信息來源:兵團辦公廳
編輯:吳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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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職權類型 | 行政許可 |
職權名稱 | 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|
職權依據(jù) | 《仲裁法》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(qū)劃層層設立。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(guī)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(tǒng)一組建。設立仲裁委員會,應當經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?!吨俨梦瘑T會登記暫行辦法》(國辦發(fā)﹝1995﹞44號)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的登記機關是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。 |
責任主體 | 兵團司法局 |
責任事項 | 1.受理責任: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;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,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,依法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)。 2.審查責任:材料預審;提出初審意見。 3.決定責任: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;法定告知(不予登記的說明理由)。 4.送達責任:制發(fā)并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、《仲裁機構登記證》。 5.其他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文件規(guī)定應履行的責任。 |
備 注 | |